第十章附则
药品,是指用于防备、医治、诊断人的疾病,有目标地调度人的心机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服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含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质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成品和诊断药品等。
第一百零四条
药品出产企业,是指出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运营企业,是指运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第一百零三条中药材的莳植、汇集和豢养的办理体例,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辅料,是指出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由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
国度对防备性生物成品的畅通实施特别办理。详细体例由国务院制定。
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国群众束缚军履行本法的详细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