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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马来人与华人及其关系研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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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契约:马来亚影响华巫关系的族群政策基调之确立

第一款:国度语文(national language)必须为马来语文( nguage),其字体必须由国会立法规定,惟(a)任何人不得遭到制止或禁止利用(非官方用处外),或传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文;及(b)本款不得影响结合邦当局或任何州当局之权力去保护及扶助结合邦内任何其他民族语文之利用和研讨。

第一款:最高元首必须有任务根据本条之规定,庇护马来人……之特别职位以及其他民族之合法权益。

第三款:任何州当局可根据现行法律宣布以下地盘为马来保存地:(a)州当局为该项目标而以和谈体例征用之任何地盘;(b)由地主提出申请,并获得统统享有该地盘权力或好处者同意之任何其他地盘。(以下为1981年修宪时增加内容)当任何地盘停止成为马来保存地时,必须立即根据现行法律之规定将任何其他具有近似性子,面积不超越该原属马来保存地之地盘,宣布为马来保存地。

第五款:最高元首必须为吉隆坡及纳闽结合邦直辖区之回教首长,国会得为此制定法律管束回教事件,及建立一个理事会,向最高元首供应有关回教事件之奉劝。(为1973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一)关于“马来保存地”的(第八十九条):

第二款:任何一州之地盘,在现行法律下尚未成为马来保存地,以及未经开辟或垦殖者,可依该法律宣布成为马来保存地。

第六款:本条内“官方用处”一词,乃指当局之任何用处,非论是结合邦当局或州当局,并包含大众构造之任何用处。(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

2、马来人特权固然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也有关于“划一权力”的规定,承诺“法律之前大家划一,并享有法律之划一保障。”以及“任何法律或任何大众构造职位或失业之委任,或在履行有关获得、具有或出售财产之法律时,或在运营任何贸易、买卖、专业、职业或失业方面,不得单以宗教、种族、血缘或出世地为来由而对百姓有所轻视。”如此,但是,宪法有关马来人特权的“明文规定”,却令人们见不到族群划一,如这里所指的划一权力,就不能使“有关任何庇护马来半岛原住民之福利或进步(包含地盘之保存),或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规定”,以及“任何只准马来人插手马来军团之规定”等“见效”。关于马来人特权,1948年结合邦宪法本来规定保存刻日为15年,现早已超越,其打消却似遥遥无期。宪法中有关的详细规定以下:

(二)关于“保存大众办事中之恰当职位之公道比例”的(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三款:为确保能根据第(二)款给马来人……保存在大众办事职位、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教诲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之权力,最高元首可为该项目标而向根据第十篇所设之任何委员会、或卖力颁布该项奖学金、助学金或卖力供应其他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之任何构造收回需求之普通性通令,而各该委员会或构造必须顺从该项通令。

第三款:马六甲州、槟城州……之宪法必须各制定有关条则,使最高元首成为各该州之回教首长。

1、统治者主权统治者主权主如果指马来九州苏丹所享有的结合邦和各州的最高权力,这是对其传统主权职位的承认。马来苏丹法律上的主权职位即便在殖民期间也曾得以耐久保存,但只限于各地点州。二战后到独立前,马来亚联邦(1946年4月1日至1948年2月1日)与马来亚结合邦(1948年2月1日至1957年8月31日)的主权均为英王具有。殖民期间,统治者的主权还包含独立利用办理伊斯兰教和马来人民风风俗的权力,其他行政权则与各州驻扎官分享(马来联邦各州)。独立后,苏丹不但持续保存各地点州的主权职位,即“除本宪法(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引者)之规定外,统治者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君主权、特权、权力与统领权及森美兰州酋长至今在其国土内所享有之特权、权力及统领权,必须持续保持原状”,因为国度元首也在他们当中并由他们选出,以是,亦享有国度主权,同时享有最高行政权,并充当结合邦武装军队之最高统帅。统治者集会(由马来九州苏丹和槟城与马六甲两州州长构成,后者无权统领本州内宗教事件,这一权力返国度元首)的最首要的任务就是推举国度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槟城和马六甲两州州长不享有这一权力),并对触及结合邦的宗教事件有决定权,如“决定应否同意将任何宗教上之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别的,也有权对于一些国度严峻政策和委任供应定见,或必须征得其定见。国度元首和元首之下,各州统治者与州长也享有高于统统人的职位,各州有州宪法,对统治者在本州的主权职位亦有规定和包管。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有关马来统治者主权职位的规定,标记取马来人在该国享有的最大特权,亦是马来人安排职位的最粗心味。

第五款:初级法庭之统统诉讼法度,除证人之供证外,必须利用英文,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第二款:除无统治者之州外,州宪法所肯定每一州之统治者作为该州回教首长之职位,及作为回教首长所享有之权力、特权、专有权及权力,完整不受影响或减弱;惟当统治者集会同意将任何一项宗教行动、典礼或典礼扩大实施于结合邦时,则各州统治者必须以回教首长之职位受权最高元首为其代表。

以上所谓的“社会左券”,是马来人与华人和印度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耐久斗争但终究让步的成果,关于这一点,有研讨者讲,马华公会和印度人国大党带领人之以是接管作为国度说话的马来语为讲授媒介语,是因为巫统承认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而在百姓权题目上,巫统之以是接管“出世地原则”,其互换前提乃是要让马来语在统统黉舍传授,并且,不管是哪一种讲授媒介语的黉舍,也都要利用共同的“马来亚课程”纲领;在马来人特权题目上,华人和马来人也不过是以接管马来报酬“地盘之子/女”(土著)观点、马来苏丹的主权职位以及马来语为国度说话,并同意大众办事部分任职的马来人与非马来人四比一的比例等,才换得了巫统的包管:持续履行自在经济政策,以使非马来人能够参与经济活动,而不必担忧其财产被充公或蒙受轻视性税收。

第一款:回教(伊斯兰教,此为马来西亚华人的风俗性用法)为结合邦之国教(the religion of theFederation);唯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调和中在结合邦任那边所推行。

4、伊斯兰教为结合邦宗教在伊斯兰教传人东南亚之前,马来人的信奉属于原始或官方信奉范围,骄傲剌加王国以后,马来半岛的马来人慢慢皈依伊斯兰教。按照马来西亚结合邦宪法,所谓“马来人”,其首要的前提就是信奉伊斯兰教,其次是风俗讲马来语,并顺从马来人的民风风俗。(恰是为了在乎识形状范畴里建立马来人的安排职位,以是,宪法亦规定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结合邦的宗教。(宪法第三条)

第二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英文可在国会两院、各州立法议会,以及其他统统官方用处上加以利用。

第八款(A):即便本宪法有任何规定,当为供应马来西亚教诲文凭或划一程度以上教诲之任何大学、学院或其他教诲机构办理当局所能供应任何学科之学额少过有资格申请退学者时,最高元首必须有合法权力根据本条向有关当局收回需求之通令,确保能为马来人……在该学额中保存其以为公道之份额,而有关当局必须适本地顺今后项通令。(为1971年修宪时新增加条目/Act A30)

第一款:紧接在“独立日”前已根据现行法律成为马来保存地之任何州地盘,能够根据该法律持续成为马来保存地,直至州立法构造另行通过法律规定止。

第四款:自“独立日”后之十年期间,及过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最高法院或高档法院之统统诉讼法度必须利用英文;惟如法院及两边状师同意,证人所利用之供证说话,不必译成英语或以英文记录。

3、马来语文为结合邦语文关于马来语文为结合邦国度语文这一规定,因为宪法实施后直接影响到了华人和印度人方言黉舍的存在和生长,是导致马来人与华人等非马来人族群间在族群教诲题目上争论最狠恶的身分,特别是传闻当年马华公会与马来人天下同一机构在这个题目上有相互承诺一“因为马华在独立期间,为了互换华人的百姓权及政治好处,已采取巫英文为官方语文,是以不能叛变信誉去支撑汉文语文活动”,它还成了马华公会与华教活动魁首之间耐久挥不去的阴云,乃至严峻地影响到了华人内部的连合。

第六款:当根据现行联邦法律需求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最高元首能够需求之体例利用该项法律付与之职务,向卖力根据该项法律收回准证或执照之任何构造收回普通性通令,以确保能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份额之准证或执照,而该构造必须顺今后项通令。

第二款:……最高元首必须以需求之体例履行本宪法及联邦法律付与之职务,……确保在大众办事之职位(州之大众办事除外)、奖学金、助学金及结合邦当局赐与或供应之其他近似之教诲或练习特权或特别设施方面,为马来人……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并且,当联邦法律规定需求任何准证或执照方可处置任何行业或贸易时,必须在该项法律及本条之规定下,在准证及执照方面,保存其以为公道比例之份额。

《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国度语文的有关规定为:

在马来西亚的民主政治中,之以是凸显族群政治特性,之以是挑选了走族群政治这条门路,是因为这个族群多元国度在独立前夕面对着极其锋利而难以调和的族群好处对峙和冲突抵触,是以在逐步展开的民主化过程中,在实现独立这个甲等政治目标的前提下,为了确保各自族群权益的最大化,为了确保族群间相安共存,族群政治或许就成了在当时看来,他们能够共同找到的一条最大的前程,这当然不是最好前程。毫无疑问,这条前程是英国等殖民帝国耐久统治所铺就的,它遗留着殖民统治者打劫和压迫的陈迹,以是,就必定了这条门路的将来不会是平坦的,从某种角度上看,它既是前程,也是无路。因为,无数汗青和实际究竟证明,把族群题目政治化,甚而轨制化,就即是把族群题目耐久化,甚而敏感化,是以它不是处理族群题目的终究体例。更值得重视的是,也多少是令人担忧的是,族群政治在马来西亚,本来应当是独立前夕的一种临时性的政治安排,却演变成了某种“社会左券”,是以具有了永久的意义和代价。这里所说的“社会左券”,就是指以独立宪法有关马来人和其他族群的社会职位、权力和任务的原则规定,详细包含:统治者的主权、马来人的特权、马来语被肯定为国语和官方说话、伊斯兰教被肯定为国度宗教等,以及有关非马来人权益(如百姓权)的一些呼应的规定。明显,这里虽美其名日“社会左券”,本色上倒是英国殖民统治者和马来人上层(统治者与巫统魁首)仰仗他们耐久政治联盟打造的强力上风,强加给华人等其他族群的一种所谓的“商定”,是土著特权与非土著百姓权买卖的成果。当这一本来“约法”再转而成为国度底子**后,也就具有了一种崇高不成侵犯的职位。成果就使得马来西亚的政治或族群政治至今仍然是马来人政治家的独角戏,其他则均为副角。这就是当今马来西亚当代本钱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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