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讨论会
(四)担当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伉俪两边都有实施打算生养的任务。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两边商定,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动。
第十四条伉俪两边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后代有扶养教诲的任务;后代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任务。
(四)一方公用的糊口用品;
制止重婚。制止有妃耦者与别人同居。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抛弃。
庇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制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动。制止借婚姻讨取财物。
第二十条伉俪有相互扶养的任务。
第四条伉俪该当相互忠厚,相互尊敬;家庭成员间该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忙,保护划1、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干系。
第二十九条有承担才气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任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承担才气的弟、妹,对于贫乏劳动才气又贫乏糊口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庇护和教诲未成年后代的权力和任务。在未成年后代对国度、个人或别人形成侵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任务。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补助费等用度;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干系的根基原则。
第十一条因勒迫结婚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构造或群众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受勒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要求,该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定人身自在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该当自规复人身自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施打算生养。
第二十二便条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
第六条结婚春秋,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九条伉俪能够约订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统统、共同统统或部分各自统统、部分共同统统。商定该当采取书面情势。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五)其他该当归共同统统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后代间,不得虐待或轻视。
第三十便条女该当尊敬父母的婚姻权力,不得干与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糊口。后代对父母的扶养任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干系窜改而停止。(未完待续。)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整志愿,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四)未到法订婚龄的。
第三章家庭干系
(三)遗言或赠与条约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统统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统统的财产了债。
第二十六条国度庇护合法的收养干系。养父母和养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伉俪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第十三条伉俪在家庭中职位划一。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诲的继后代间的权力和任务,合用本法对父母后代干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结婚
(三)婚前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十八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伉俪一方的财产:
伉俪对共同统统的财产,有划一的措置权。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后代享有与婚生后代划一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风险和轻视。
后代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无劳动才气的或糊口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后代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五)其他该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后代的生父或生母,该当承担后代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直至后代能独立糊口为止。
(一)人为、奖金;
(二)得了医学上以为不该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五条伉俪两边都有插手出产、事情、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在,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定或干与。
父母和后代有相互担当遗产的权力。
伉俪对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两边具有束缚力。
一方不实施扶养任务时,需求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二)有制止结婚的支属干系的;
父母不实施扶养任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糊口的后代,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力。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身到婚姻登记构造停止结婚登记。合适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建立伉俪干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当补办登记。
第七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制止结婚: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二)出产、运营的收益;
第二十八条有承担才气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灭亡或父母有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后代、外孙后代,有扶养的任务。有承担才气的孙后代、外孙后代,对于后代已经灭亡或后代有力扶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扶养的任务。
第二条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划一的婚姻轨制。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力和任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和谈措置;和谈不成时,由群众法院按照照顾无错误方的原则讯断。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后代,合用本法有关父母后代的规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一)重婚的;
养后代和生父母间的权力和任务,因收养干系的建立而消弭。
第十七条伉俪在婚姻干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伉俪共同统统:
第十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